关于评选全市第二届“文明家庭”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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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05-12 09:33    作者:闫飞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【字体:

为大力弘扬家庭美德,倡导文明新风,培育尊老爱幼、男女平等、夫妻和睦、勤俭持家、庭院整洁、邻里团结的文明风尚,激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家庭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,为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良好氛围,经市文明办和市妇联研究,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“文明家庭”评选活动。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及名额

凡在乌兰察布市或各旗县市区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,包括在本地工作、学习、投资创业的外地人士的家庭,均可参评第二届全市“文明家庭”。通过层层推荐、评选,最终评选全市“文明家庭”100户。

二、评选标准

1、爱国守法,热心公益;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;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,热心公益事业。

2、学习进取,爱岗敬业;努力学知识、学科学、学技术,积极创建学习型家庭;遵守职业道德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;更新就业观念,自强不息。

3、男女平等,尊老爱幼;夫妻互敬、互爱、互谅;遵守家庭美德,尊老养老,亲友邻里和睦相处;德智并重,培养子女全面发展。

4、移风易俗,优生优育;遵守社会公德,拒绝并抵制迷信、赌博活动;有正确的婚恋观,自觉执行国家生育政策;倡导健康、文明、科学的生活方式,养成文明、健康、卫生的行为习惯。

5、勤俭持家,保护环境;科学理财,不铺张浪费;树立节约意识,注重节约用电、节约用水;关心参与单位、村庄、小区的环境整治,热心家庭绿化、小区绿化。

三、评选方法

1、分级评选: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评选条件,采取家庭自荐、群众互荐、群众评议、组织审核等方式层层开展“文明家庭”评选活动。“文明家庭”候选户要在该家庭居住地所在村(社区)、乡镇或单位进行3天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由所在旗县市区进行表彰。

2、全市评选:各旗县市区在层层评选的基础上,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,推荐旗县级“文明家庭”参与全市评选。市评审组对候选家庭进行汇总、评审后,评选出全市“文明家庭”100户,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,予以表彰,同时在市内各媒体进行广泛宣传。

3、常态管理:“文明家庭”评选实行届期制,一年一届,届期满后进行复查,符合标准的家庭予以保留;不符合标准的家庭予以摘牌。对届期内发生重大问题的家庭,可随时予以摘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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